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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是。无效合同必须符合以下合同无效的情形: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
合同未签订而实际履行合同是有效的。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但是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对方当事人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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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是。无效合同必须符合以下合同无效的情形: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 二、合同签订后未履行不是合同无效的条件,是合同违约情形,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呵呵,这个还真不好确定.不过,我是这么理解的,第一次,你们签订合同,并且实际履行了;第二次,单位单方面变更合同,没找你补签,但是,你实际履行了,这属于协议变更了合同,也合法有效.第三次,单位再次单位变更合同,这次你没有同意,属于单位单方面的行为,所以,我认为无效.但是,有一个问题,那就是,由于第二次,你们没有补签合同,所以,维权的时候,你可能拿不出证据证明你们已经实际履行了第二次合同.如果是这种情况的话,单位如果说,从来就没有变更合同,你就不好办了.明白了吗
如果合同未签订,但一方已经实际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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