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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制品事故犯罪的成立条件:(1)主体为一般主体;(2)主观过失;(3)侵权对象为国家血液制品管理制度;(4)客观上不检测或违反其他操作规定...
制造血液制品事故罪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造、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反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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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非法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的处罚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构成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刑法第334条第2款),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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