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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害人申请检察院抗诉的时间一般是自收到判决书时开始计算,如果是一审判决的是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
被害人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程序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在收到判决后五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当事人决定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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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看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被害人申请检察院抗诉程序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当事人决定投诉后,应当向检察院提交投诉材料,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送达是否受理的通知。如果作出受理决定,检察院应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以下处理:1。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的,移送我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2、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依法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处理。检察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检察院决定立案的,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检察机关应当在立案后调(借)审判案卷,并在调(借)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终止审查。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应当通知申诉人。检察院立案以后,会对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审查。对于审查结束的案件,检察院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提起抗诉。立案审查期一般为自法院审判卷之日起三个月内,复杂疑难案件为六个月内。
1、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2、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 3、依法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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