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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保密)有关行政机关以及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对在《居住证》服务和管理工作中获悉的境内来沪人员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社会保险)持证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享受相关待遇。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其配偶和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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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责任)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办理《居住证》和积分过程中,刁难申请人或者推诿、拖延的;(二)在办理《居住证》和积分过程中或者为持证人查询相关信息、提供相关待遇时,违法收取费用的;(三)在对申请人进行积分或者材料核定时,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四)泄露或者违法查询、使用持证人信息的。
(受理与补齐)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
(标准分值)标准分值由市人力资源XX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等部门拟定,并报XX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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