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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刑包括下列刑罚: 一、罚金。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二、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包括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
(一)罚金:就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属于财产刑。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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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附加刑主要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罚金是指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是指剥夺犯罪人个人财产,无偿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方法。
附加刑分为以下几种: 一、罚金。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二、剥夺政治权利。包括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三、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关于减刑的适用范围,就中国的刑法而言,所说的减刑主要针对的是少数几种自由刑的减免,尚未涉及权利刑、财产刑、生命刑的减免。 (一)死缓两年期满后的处理不应属于减刑范畴。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下称死缓)在两年期满后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处理方法,不应列入探讨的减刑之中。理由是: (1)死缓在两年期满后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处理方法,是刑法规定的必然处理方式之一。 (2)判处死缓的罪犯,在两年期满后被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自此以后的减刑问题,则与所探讨的减刑是一致的。 (二)附加刑一般不应适用减刑。基于刑法主要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而有些刑罚种类的变更,在某种程度上,对罪犯执行刑罚的影响力并不是很大,或者说,对解决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没有多大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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