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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移地安置方式发生的房屋拆迁安置纠纷案 一般以拆迁人给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发出的《选房通知书》或《看房通知书》上所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原因:根据我国房屋拆迁的行政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政策规定,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移地安置的,都是一次性提供安置房源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挑选。而拆迁实践中,拆迁人在此之前都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发书面通知,通知他们在一定期间挑选自己看好的房屋且签订相关协议。如果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对拆迁人提供的房源没看好而放弃,那么他要重新主张安置房屋就必须在接到选房或看房通知单后,在其规定的最后一天期限内次日起两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否则就会因诉讼时效而丧失自己的胜诉权。 (二)以回迁安置方式而发生的房屋拆迁安置案 应以拆迁人发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准予回迁安置通知书》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原因:从这时开始,如果拆迁人还不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回迁安置的,该房屋使用人就知道自己权利被侵犯。从房屋拆迁的实践看,回迁安置的,拆迁人一般都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提供过渡性房源或提供过渡性房源安置房屋的费用(租金)。而按照我国拆迁行政法规和当地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这种过渡期的长短因开发商的建设规模大小和建设楼宇的高低不同而不同,但最长的时间为3年。有时,因为开发商的原因过渡期往往还延长,即超过拆迁人当时发出的《准予回迁安置通知书》上所规定的最后回迁期限。显然这时的诉讼时效就不能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即期间为2年的规定,而应根据具体案情具体而定。 (三)以货币化安置形成的房屋拆迁纠纷案 笔者认为应当以拆迁人下发的《领款通知单》所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从这时开始,如果拆迁人不将货币发放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那么该房屋使用人就应该知道自己依法应享有的货币化安置权利被侵犯。如果从这时开始两年内,该房屋使用人不主张自己的权利,去向拆迁人申领房款,而在两年以后才要,拆迁人不给,则其可以向法院起诉,但丧失了胜诉权。
有点长,大家耐心看 2006-11-2405:031.法院的判决对吗,难道超过仲裁时效就不能向法院起诉了吗 2.赵某应该怎样行使自己的权利 2006-11-24 10:54我能要回吗? 2006-11-2408:44拆迁补偿问题 2006-11-2309:19该怎么分? 2006-11-2103:49你的问题倒是蛮多的嘛,呵呵。
下面我将详细解答一下。根据《国有土地上》的规定,就是要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但是有的省级人民政府直接规定了面积换算成补偿面积的情况,比如江苏、等地方。另外《》第47条也规定了农村宅基地的补偿标准和农村耕地的补偿标准,比如江苏省就规定农村房屋补偿面积要与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相当。内蒙古自治区也有规定,甚至有的市县人民政府也规定了具体的标准,所以被征收人一定要看看当地的具体规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也对地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有指导作用,各地法院也应当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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