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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特殊的情况,而需要中止对案件进行审理,这方面我国法律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果是当事人申请中止审理...
人民法院裁定中止诉讼的缘由: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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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可以在起诉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立即执行。当事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解除财产保全。 2、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可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当事人提出诉前保全未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4、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5、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恢复执行的条件是:被执行人有了经济给付能力或者有了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有了其他可供执行的权益。例如,被执行人有了大额债权或者证券或者其他可供执行的收益等。申请执行人决定恢复执行的,须制作出《恢复执行申请书》。《恢复执行申请书》的内容除其他应有内容外,主要要把发现的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物(如现金、财产、证券、债权、收益、股份、银行存款……)写清楚名称、数量、所在具体地址、相关情况。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诉讼:(1)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与诉讼;(2)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未确定法定代理人;(3)当事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未确定权利义务承担人;(4)当事人因不可抗拒原因不能参与诉讼;(5)案件必须基于另一个案件的审判结果,另一个案件尚未结束;(6)其他应当暂停诉讼的情况。暂停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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