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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损害赔偿的范围赔偿的标准医疗费以票据为准,实报实销伙食补助费本单位出差补助标准×70%/去外地的100%交通食宿费以票据为准,实报实销康复性治疗费以票据为准,实报实销辅助器具费以票据为准,实报实销停工留薪原福利待遇不变(最多不超过12个月)生活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内,根据需要残疾赔偿金详见以下二表工伤死亡待遇丧葬补助金6个月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535元/月)供养亲属抚恤金(以无劳动能力为前提)配偶每月本人工资的40%,其它亲属30%(孤寡老人、孤儿再增加1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1535元/月)1-4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下落不明(因工外出期间或抢险救灾期间)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困难的可以预支工亡补
(一)伤残津贴:2003年12月31日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1—4级伤残的按照每人每月增加250元—31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5—6级伤残的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50元—20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2004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1—4级伤残的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80—23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5—6级伤残的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00—15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 同时,这次伤残津贴调整增加后,1—4级工伤职工的月伤残津贴不足800元的,补足到800元;5—6级工伤职工的月伤残津贴不足700元的,补足到700元。 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700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600元。 各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伤保险省级统筹行业,要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在详细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全市和本行业具体的调整标准,统一执行。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年12月31日以前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90元。2004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每月增加8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月增加60元。 (三)生活护理费:各统筹地区以2007年本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确定。工伤保险省级统筹行业以2007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确定。
(一)医疗费医疗费实报实销,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1、住院伙食补助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住院天数;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可以要求支付交通费、食宿费;交通费根据地方标准规定;食宿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人数×天。(三)辅助器具费用1、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2、辅助器具费用参照地方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四)停工留薪期工资1、停工留薪期内工资=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2、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短的确定,参看地方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或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其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3、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五)停工留薪期护理费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护理费标准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或各省、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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