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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书面、口头和其他形式。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签订合同。 书面形式是合同、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能有形表达内容的形式。 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有形地显示所包含的内容,并可以随时获取所使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或者其他方式签订合同。
1、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用对话方式表达相互之间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在使用口头形式时,应注意只能是及时履行的经济合同,才能使用口头形式,否则不宜采用这种形式。2、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用书面方式表达相互之间通过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凡是不能及时清结的经济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签订书面合同时,当事人应注意,除主合同之外,与主合同有关的电报、书信、图表等,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应同主合同一起妥善保管。书面形式便于当事人履行,便于管理和监督,便于举证,是经济合同当事人使用的主要形式。
我国合同法第10条第1款承认合同形式除书面和口头以外,还存在“其他形式”。我认为,这个“其他形式”,主要指行为形式,即当事人并不直接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是通过实施某种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行为方式进行意思表示。前者是明示意思表示的一种,如顾客到自选商场购买商品,直接到货架上拿取商品,支付价款后合同即成立,无须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确立双方的合同关系。后者是默示意思表示方式,如存在长期供货业务关系的企业之间,一方当事人在收到与其素有业务往来的相对方发出的订货单或提供的货物时,如不及时向对方表示拒绝接受,则推定为同意接受。但不作为的意思表示只有在有法定或约定、存在交易习惯的情况下,才可视为同意的意思表示。我国合同法承认合同的“其他形式”,与我国经济的发展、交易形态的日益多样化是相符合的。如果仅仅拘泥于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将使一些交易变得过于繁琐,不利于鼓励交易。摘自某律师,意见与此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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