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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偿还购房贷款本息逐月正常还款办理流程

2023-09-08
《江西公积金贷款条例》 第二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因被所在单位开除、辞退或者自动辞职等原因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2年的; (五)出国或者出境定居的; (六)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七)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职工在职期间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存余额。 第二十三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尚不足的,可以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四条: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为提取人出具提取证明。按本办法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五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六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执行国家政策性贷款利率,为职工提供贷款由各级住房公积金领导机构按缴存公积金总额的一定比例实行限额控制。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倾斜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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