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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要件。行政相对人向行政机关提出了实施一定行为的合法申请。 (2)职权要件。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事项具有法定职责和管理权限。 ...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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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鉴定人不是行政复议的参加人,他属于其它参与人,因为他与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 委托律师是第三人的代理人,并不是律师本人是参加人,而是第三人是参加人。所以笼统地不严格的把律师叫成了参加人。
有关行政复议中复议机关是的事,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规定非常明确,有向本级政府申请的,也有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的,还有原级复议的。行政复议不存在复核,如果对省级以下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对省级机关原级复议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参看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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