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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企业破产的担保债权就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
根据我国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担保债权在破产时优先受偿,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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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有担保的债权行使的是别除权,其实质是一种个别清偿,所以有担保的债权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一百一十条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公司破产后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对外起诉主张债权并直接受偿,可以应诉并以清理所得的财产偿还债务; 没有成立清算组织的,该公司不再享有民事诉讼地位,股东不能直接作为原告起诉主张公司的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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