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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三)标明的适应...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七条规定,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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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嫌疑,应立案追诉:(1)含有超标有毒有害物质的;(2)不包括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会误诊(3)标明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超过规定范围,可能会导致误诊(4)没有标明的急救所需的有效成分(5)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况。本条规定的“假药”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和假药处理的药品,不是药品。
生产、销售的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含有超标有毒有害物质的;(2)不含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延误诊断和治疗;(3)标明的适应症或功能治疗超出规定范围,可能延误诊断和治疗;(4)缺乏急救所必需的有效成分;(5)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类健康或对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况。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五十年以上二倍以下罚款;对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十年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死亡或者对人类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十年以下没收财产。
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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