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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是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基于《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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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是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基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历史渊源及界定准确性的考虑,笔者把此类行为称为“违警行为”)。 与未成年人实施具有社会危害性行为最相关的法律,除了《刑法》之外即《治安管理处罚法》。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治安管理处罚法》涉及未成年人条款的修订,是关涉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治理的重大问题,也涉及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治理的基本政策走向,不可不慎重。
我国《刑法》、《未成年保护法》都有相关的规定,对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任何任何罪不需负刑事责任,但其监护人需要负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对于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8种暴力犯罪负刑事责任,对已满16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已经达到我国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需要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负相关的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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