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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对传染病、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医疗机构管理混乱,有严重事故隐患,直接影响医疗安全的,登记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可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追究直接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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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三)擅自执业时间在3个月以上;(四)以行医为名骗取病人钱物;(五)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按前两款处理。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省人民政府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药品等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医疗机构必须使用有本医疗机构标识的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单和票据,不得将其出卖或出借;不得使用其他医疗机构的票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单。
医疗机构应按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定建立病历制度。医疗机构应依出、转院病人的要求,提供病历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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