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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欺诈”本身是一个主观的概念,难以形成客观的标准。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买受人可以退房的情形包括:(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
开发商的行为构成违约。在民商事领域内,任何一种民商合同都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才能签订的。一方不得以胁迫、欺诈或者乘人之危的手段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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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违约有哪些情形 (一)交楼缺验收证以及延期交楼。 (二)交楼后与合同约定不符合。 还有很多的纠纷是因为购房人收楼后发现房屋的品质与当初合同约定的不相符。具体情况有很多种,比如面积有出入(大于3%)、窗户的弧型窗变成平面窗、水电气未能到户等等,这都属于开发商的违约。但有时因为一些细小的质量瑕疵导致与合同约定的交楼标准不符,则不应当看成是开发商的违约。 (三)不合理收费。 购房人关注的另外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收费,哪些费用该收而哪些费用不该收。比如不能收取一年以上的物业管理费,不能收取超出公摊部分的费用,不能强行收取办理房产证的手续费(业主也可自行办理)等等。如果开发商单方面发生这些行为,则属于开发商违约。 (四)交楼后发生质量问题开发商推委责任,未及时修缮。 房屋作为一种产品,发生质量问题是难免的,但关键是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比如地下车库漏水、墙皮开裂等等。在购房之初,购房人都已经交纳了一笔维修基金以及物业管理费,解决这些问题是开发商或者物业责无旁贷的。
当开发商违约导致项目面临烂尾,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矛盾不可避免。对于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房款的准业主,他们可以通过“抱团”的形式起诉开发商,要求冻结查封开发商的在建工程、土地、房产、预售款专用账户以及其他全部财产,以便在诉讼终结后能够完全受偿。 然后,业主可以想方设法找到开发商,比如通过工商部门查到开发商注册人代表的联系方式。找到开发商后,可以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由于开发商严重违约,达到了解除合同的条件,业主可以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同时,业主还可以要求解除与银行间的按揭贷款协议。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导致按揭贷款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可以解除按揭贷款合同。这样,业主就可以不用还贷款了。 如果业主实在找不到开发商,可以向当地举报,请求国土局收回土地的使用权另行出让,或者由其他开发商接手继续开发。
在商品房市场中,开发商构成欺诈须具备四大构成要件: 1、须有隐瞒真相,制造假象的欺诈行为; 2、欺诈行为使当事人陷入错误; 3、须有欺诈故意; 4、实施欺诈之人为相对人或者第三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出现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三)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四)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五)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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