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校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制定学校安全手册,指导学校建立信息化安全管理平台。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应当加强信息沟通...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维护学校安全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学校、学生、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共同责任。
学校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标准和规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周边的监督检查,对可能危及学生安全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止施工,经整改合格后,方可复工。学校及周边建设工程的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整改。学校应当加强对学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检查,具有危险性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安全警示围栏;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标准和规范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得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应当停止使用,立即整改;对一时无法整改的重大隐患,立即报告所在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提供校车服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规范学生乘车行为,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277人已浏览
277人已浏览
3,507人已浏览
29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