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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们的顺序为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押权受偿。无论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设立时间谁在前,留置权一律优先于抵押权、质押权受偿。抵押权应优先于质...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受偿顺序为:留置权先进行受偿,然后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进行受偿;然后是设立了质押的债权进行受偿;最后是为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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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抵押权和质权的效力优先顺序为: 1、留置权。 2、已登记抵押权。 3、质押权。 4、未登记的抵押权。即抵押权和质押权的优先顺序取决于抵押权是否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故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 第四百一十五条,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抵押质押留置的顺序为,先是留置权,然后是登记的抵押权,之后是质押权最后才是未经登记的抵押权,留置权一律优先于抵押权、质押权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留置权抵押权质权的顺序是: 1.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按照公示先后确定清偿顺序;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质权优先于抵押权; 3.质权未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因此时抵押权已经有效设立,故抵押权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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