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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出售、运输和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并给予刑事处罚。走私、出售、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刑事案件从被采取强制措施到最终做出判决,一般需要半年左右,有特殊情况还可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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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销售、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如何,都要追究刑事责任,进行刑事处罚。有以下情况之一,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没收财产:(1)走私、销售、运输、鸦片公斤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其他毒品数量大的;(2)走私、销售、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主要分子;(3)武装掩护走私、销售、运输、制造毒品;(4)暴力抵制检查、拘留、逮捕、情况严重的;(5)参加组织的国际毒品销售活动。走私、销售、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足1公斤、海洛因或甲苯丙胺10克以上不足50克或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处罚金。走私、销售、运输、制造鸦片不足200克、海洛因或甲基苯胺不足10克或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管制、罚款情况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罚款。公司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公司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负责人,按照各项规定处罚。利用,唆使未成年人走私,销售,运输,制造毒品,或向未成年人销售毒品,从重处罚。多次走私、销售、运输、制造毒品、未处理的,累计计算毒品数量。《刑法》第347条。
运输毒品的判刑:运输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运输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以上; 2.氯胺酮、美沙酮1千克以上; 3.三唑仑、安眠酮50千克以上; 4.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500千克以上; 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20克以上不满100克的;2.氯胺酮、美沙酮200克以上不满1千克的;3.三唑仑、安眠酮10千克以上不满50千克的;4.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100千克以上不满500千克的;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其他少量毒品”: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不满20克的;2.氯胺酮、美沙酮不满200克的;3.三唑仑、安眠酮不满10千克的;4.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不满100千克的;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少量毒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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