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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
(告知义务)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送达工伤认定决定时,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能力鉴定的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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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和监督)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存入本市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就医原则)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人员治疗工伤应当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者职业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转往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确需转往外省市治疗的,由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需要进行工伤康复的,应当选择与市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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