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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以,只要当事人符合相应的更改条件,又能提供充分的证据的(出生医学证明),可以更改。 二,户口本更改信需要的资料及流程: (一)《户口项...
原则上来说,《出生医学证明》上的信息是不能更改的: 1、应带上含监护人及未成年人在内的户口本、身份证、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 2、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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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不可以改名字:但是当事人为子女申报户口时,可以申请改名后,再申报户口(户口本的名字,可以与出生证上的不一样)。一,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 1、在同一单位(学校)或者近亲属中名字相同的; 2、未成年人因父母离异、再婚或收养关系要求变更姓名的; 3、名字中含有不易识别的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的; 4、名字的谐音或含义容易引人误解、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5、公民出家或僧尼还俗的; 6、姓名粗俗不雅的。二,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1、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人; 2、正在被收监服刑、被劳动教养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 3、已掌握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尚未执行完毕; 4、对于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协议不成的; 5、在校全日制大中专学生。三,符合上述条件的,由本人申请,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查、所长批准后,报上一级公安局批准,予以更改;变更姓名以一次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名字是不能更改的,但是在申报户口的同时,可以更改户口本上的名字(以一次为限),把出生证的名字添加在本人的户口本常住人口登记卡的“曾用名”一栏即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 三、建立健全有效工作机制: (二)严格信息变更。《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作变更。对申请人申报新生儿出生登记欲变更新生儿姓名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
按照规定已满十八周岁的人申请办理姓名变更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本人签字的《姓名变更登记申请表》;(三)户口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公民申请变更登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审查核实。对符合法定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受理;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补齐;经审查决定不予办理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办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你认为公安机关拒绝办理,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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