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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修订准确界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实现了法益保护的“三位一体”。与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相比,此次修订后的第二条第二款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上发生重大变化。一方面,将“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置于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之前,体现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法益首先是反映公共利益的市场竞争秩序,进一步凸显竞争法的本质;另一方面,增加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内容,从而实现了公共利益、经营者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三位一体”的保护目标,使利益衡量的法律结构更加完善。 此外,修订中进一步完善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与行政处罚并行的法律责任体系。不正当竞争行为首先损害了市场上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故而需要民事赔偿优先,以调动其他经营者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积极性。同时,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损害竞争秩序,需要予以行政处罚。为此,新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经营者违反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此外,第十七条规定了在经营者构成仿冒行为或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人民法院最高可判处300万元的法定赔偿,与商标法法定赔偿限额一致,由此可见立法者对于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市场竞争秩序的决心。
1.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事,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进一步完善不正当行为的规制规则,有利于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杨合庆介绍了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些亮点内容: (1)第一,关于混淆行为,即通常说的“傍名牌”,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进一步明确了混淆行为的概念,将“引人误认”作为核心判断标准,对于擅自使用他人的标识作出了一个限定,要求该标识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同时还增加了兜底性的条款,让禁止混淆行为的规定在实践中涵盖的范围更广泛。 (2)第二,商业贿赂也是此次反不正当竞争法重点规制的行为,新法对商业贿赂对象作了进一步明确。 3.此外,在规制虚假宣传方面,针对互联网刷单、炒信这方面的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对利用网络从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作了其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由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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