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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了某一犯罪行为,但因其行为产生了加重后果,由法律直接在原有的法定量刑区间上,另外增加了一个较重的法定量刑区间;而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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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刑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属于结果加重犯的,应该依据犯罪的情节对犯罪嫌疑人在量刑时加重、从重处罚。结果加重犯,又称“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上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发生了严重的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辟谣】 结果加重犯一定是过失? 真相:不是 解析: 从理论上讲,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犯罪的罪过形式不应包括过失,亦即基本罪为过失犯的结果加重犯不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理由如下: (1)基本罪为过失的结果加重犯与重结果的结果犯没有本质的区别。 (2)承认基本罪为过失的结果加重犯,只有在承认对加重结果既无故意又无过失的偶然的结果加重犯的情况下才有理论意义。 (3)在实务上,承认基本罪为过失的结果加重犯,极易扩大被告人负刑事责任的范围,甚至将不是被告人行为引起的结果――即与被告人的过失行为无相当因果关系,仅有偶然联系的结果归属于被告人承担。 综上所述,中国刑法没有基本犯的罪过形式是过失的结果加重犯。 【提醒】 结果加重犯构成要件有哪些? 1、行为人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必须客观地引发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加重结果,也即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或者加重结果,必须通过刑法明文规定的方式,成为依附于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而存在的特定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 3、行为对于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及其所引发的加重结果均有犯意。
结果加重犯这样处罚: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应重于基本罪的法定刑,但所定罪名与基本罪名相同。例如,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构成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应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是,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仍构成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但应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处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便为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 【相关延伸】 问:常见结果加重犯有哪些 答:1、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2、强奸致人重伤的、死亡的; 3、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 5、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 6、绑架致人死亡的; 7、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9、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10、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 11、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1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 13、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 14、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 15、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16、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17、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伤的; 19、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18、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客观上不能退还的; 20、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 2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 22、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结果加重犯,又称“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上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发生了严重的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如,《刑法》中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等等,就属于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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