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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手术假:(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七天,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2)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三天。(3)施行...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通常是指以下情形: (1)开展计划生育手术的机构未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未获取相应的执业资格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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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的鉴定,确属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应当给予及时治疗,医疗费用由原实施节育手术的单位承担。治疗期间,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照发,其他人员生活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经济补助。因施行节育手术造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1、查环查孕; 2、避孕药具; 3、放、取宫内节育器; 4、皮下埋植术; 5、绝育术; 6、人工终止妊娠; 7、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8、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9、符合政策规定的复通术1、放、取宫内节育器:36元/例,不含节育器; 2、人工流产术(负压吸宫)102元/例; 3、人工流产术(钳刮术):180元/例; 4、中期妊娠引产术:600元/例; 5.药物流产:96元/例,不含药物费; 6.皮下埋植术:115元/例,不含药物费; 7.输卵管结扎术:240元/例,不含住院费; 8.输精管结扎术:120元/例; 9.输卵管复通术:2400元/例; 10.输精管复通术:1860元/例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发现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鉴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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