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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区集中的建设用地应当用于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配套设施建设。鼓励将示范区城市建成区存量土地用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
鼓励科技人员以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入股的方式在示范区创办企业。以知识产权和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占企业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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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区内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用地,经报XX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出让等方式。示范区内原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改变用途;确需转让的,须报XX批准,土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有优先购买权。示范区探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的流转机制,重大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项目可以通过租赁、入股和联营联建等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支持示范区内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通过资金资助、设立孵化器、搭建公共服务平台等多种方式,引导中小企业向专、新、特、精方向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示范区内的组织和个人开展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提供便利,支持企业在境外开展生产、研发、服务、投资等跨国经营活动。示范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科技园区的合作,推动人才交流、协同创新和产业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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