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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精神残疾人残联出台政策:(1)免费送医送药补贴(低保户享受每年1200元,一般家庭每年600元);(2)低保家庭或特困精神残疾人,精神住院费由残联报销自费部分的70%,年补助最高1万元;(3)办理爱心公交卡免费乘坐市内公交;(4)18周岁至60周岁年龄段未就业无固定收入残疾人员,可享受残联每月100元无固定收入补贴。
残疾生活补助费,系对患者因伤残而导致收益减少,生活质量降低而给予患者必要的救助所支出的费用。《条例》第五十条第(五)项规定,“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该条规定与《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所不同。按《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最长年限为20年。而本条规定是按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最长年限为30年。本条中的“定残之月”,有人理解为患者实际伤残之月,有人认为是伤残鉴定结论作出之月。笔者认为,后一种意见可取。因为患者至医疗事故发生之日至伤残鉴定结论作出之月的前一日,已计算了误工费。如从患者实际伤残之日计算,则有可能重复受偿,对实际伤残之月,审判时,往往很难判断。因而将伤残鉴定之月确定为定残之月为宜。定残之月确定后,赔偿适用的标准则按定残之月时,医疗事故发生地省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的标准予以计算。另外,按照卫生部于2002年8月16日发布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患者依上述规定,主张以医疗事故等级确定其伤残等级的,则以医疗事故等级鉴定作出之日确定为定残之月。如医方对此有异议,由医方负举证责任,申请伤残鉴定,如伤残鉴定等级与医疗事故等级相对应的,则仍以医疗事故鉴定作出之日确定定残之月,如不相对应,则以伤残鉴定作出之日为定残之月。 这里的“最长赔偿30年”,“不超过15年”,“不超过5年”。有人认为,这是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综合确定。但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也要有一定依据。笔者认为,可参照《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确定,即赔偿年限可依据患者伤残等级,以规定的最长年限乘以伤残系数予以确定,较为科学、合理。当然也不能完全排除特殊情况下,法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的需要,突破上述计算标准而行使自由裁量权。
河南省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均不低于每人每月60元。郑州市、平顶山市和汝州市、兰考县、固始县、新县等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了残疾人“两项补贴”保障标准。其中,郑州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为每人每月12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为每人每月100元。《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2〕327号)要求“重度残疾人享受生活救助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我省户籍。 (2)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二代证”)。 (3)参与社会生活和自理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即:一级、二级视力残疾;一级听力残疾;一级言语残疾;一级、二级智力残疾;一级、二级肢体残疾和一级、二级精神残疾。 (4)没有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父母或兄弟姐妹抚养(扶养)。将由父母或兄弟姐妹抚养(扶养)的重度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范围,按照当地城乡低保最高补差予以救助;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2012年底各地启动将符合条件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直接纳入低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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