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如果离婚在离婚时,双方有共同的债务,应共同偿还。如果没有借条,对方不认可,主张的一方就应该举证。没有借条,可以找人证、录音等做为证据。但必须...
离婚诉讼中,一方提出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债务的,应当举证证明下列要件事实: 1、债务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婚前为结婚后的共同生活购置物品所...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如果类似于借条上明确写了是夫妻两个人的名字,也就是说,债权人和欠债的人明确约定了这个债务是夫妻两个人的,这种就算是共同债务。只要借据里面明确写了,就属于是证明共同债务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1、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诉讼中,一方提出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债务的,应当举证证明下列要件事实: (1)债务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债务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双方结婚之日起至离婚时止的期间,但婚前为结婚后的共同生活购置物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债务为真实存在: 债务为真实存在,即债务应该是客观存在的,而非夫妻一方为损害对方财产权益而与他人合谋假造的债务。为防止当事人通过虚假债务恶意侵害对方合法权益,针对不同情况,还应当就其真实性进行必要的审查。 (3)以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义所负: 一方婚前所负债务,原则上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结婚或婚后共同生活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诉讼中,一方提出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债务的,应当举证证明下列要件事实: 1、债务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婚前为结婚后的共同生活购置物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债务为真实存在; 3、以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义所负。根据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91人已浏览
115人已浏览
163人已浏览
14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