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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生效条件: 1、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 2、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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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你描述的情况看,你伯父就算是生前多次说过要分遗产给你,但因为不符合第二条规定,不能认定为口头遗嘱。 如果你所说的堂哥堂姐是你伯父的亲生儿女,在没有其他遗嘱的情况下,他们和你伯父的妻子、父母是第一顺位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可以由当事人声明放弃或因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剥夺而丧失: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一顺序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不分男女、老幼,均享有均等的继承份额。 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特殊规定: 一、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二、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的关系,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三、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不影响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的继承权,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的遗产,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1、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解除危机时刻后,若是没有立其他形式的遗嘱,则不生效。公民订立遗嘱可以采用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公证遗嘱的方式。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口头遗嘱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方才有法律效力:(一)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法律规定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才有法律效力。(二)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即失效。如果处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遗嘱人经抢救而恢复了采用其他立遗嘱的能力的,那么该口头遗嘱即视为无效,应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三)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在场见证”方为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共有两类:第一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第二是与继承人有民事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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