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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二)非因...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及与之建立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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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可以选择在原单位所在地或者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待遇按转入地的标准执行,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失业人员原单位与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和户籍跨统筹地区迁移需要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一并转移。
用人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成建制转移或者职工在职期间转换工作单位的,关系随之转迁,用人单位或者职工应在迁入地继续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转移前后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用人单位、职工转出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转出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转出单位或者职工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
各级工会组织有权监督单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使用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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