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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权转让的规定如下: 1.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2.当事人可以约定在最...
最高额抵押权转让的规定如下: 1.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2.当事人可以约定在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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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权转让的规定如下: 1.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2.当事人可以约定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最高额抵押权随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让。当事人的约定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一)部分债权转让的,抵押权也部分转让,原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随之相应减少。在这种情况下,转让的抵押权需要重新作抵押登记,原最高额抵押权需要作变更登记。 (二)部分债权转让的,全部抵押权随之转让.未转让的部分债权成为无担保债权。 【法律依据】
最高额抵押债券不一定需要转让。如果债权转让时其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经过决算而得以确定,最高额抵押债权就转变为普通抵押债权,只要不超过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债权人可以就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当然也可以依法转让该债权。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最高额抵押是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所有债权作担保,而不是单独对其中的某一个债权作担保,因此,最高额抵押权并不从属于特定债权,而是从属于主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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