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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过调查,无存款,无多的房子,无有价证券等可以认定为无法偿还。但是没有永久无法偿还的情况,只对暂时无法偿还进行了规定,除非债务当事人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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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由此可见,债务人必须偿还债务是肯定的。
1、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债务人必须偿还债务是肯定的。 有两种情况债务得不到偿还,一种是无力偿还,另一种是有能力而拒不偿还。 2、债务人无力偿还又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暂时无力偿还。如属于这种情况,由债务人分期偿还。另一种是永久无力偿还。如果是永久无力清偿的话,则只能就债务人的个人现有财产来清偿了,这就要经过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再付诸执行,债务人有多少个人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就拿多少。
在借款的过程中无力偿还,债务人很可能存在多个债权人,因此会出现无法偿还借款的情况。若债务人资不抵债,债权人更应该及时诉讼。一方面,是为了避免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通过司法程序,首先查封债务人财产,尽可能保障在能够在普通债权人(没有抵押权的债务人)清偿财产时,可以获得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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