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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纳税人是针对增值税而言的,与其相对的是小规模纳税人,二者有税率等多方面的区别。一般纳税人一般是指一个单位或商户。 (2)而个人所得...
操作人员按照【申报征收】—【个人所得税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新)】的顺序进入本模块,系统显示初始化页面。操作人员点击“浏览”按钮,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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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个体工商户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5、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区分不同情形确定纳税申报地点: 1)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个人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个人所得税缴纳地点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1、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个体工商户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5、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区分不同情形确定纳税申报地点: 1)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个人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个人所得税缴纳地点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说的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说的损失,是指纳税义务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从事生产、经营的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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