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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同步规划、设计智能交通项目、监控设备、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并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步施工。交通...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并可以扣留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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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改变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二)改动、拆除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或者对人力三轮车、自行车加装动力装置;(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或者非机动车登记证、非标准车的临时通行标志或者临时通行证;(四)使用其他车辆的号牌、非机动车登记证、临时通行标志或者临时通行证;(五)驾驶设置电子广告装置或者其他影响安全驾驶标识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六)在车辆上加装射灯、遮阳伞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设备。前款第五项所规定的具体内容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等部门另行制定。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粘贴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从事运输建筑垃圾和预拌混凝土等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驾驶室顶部、车身或者车厢后部、侧面等部位喷涂、悬挂放大号牌。城市管理部门核定运送建筑垃圾车辆的行驶路线、时间,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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