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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可以为公司债务提供担保。《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
债务加入,乃指第三人加入既有债之关系而成为新债务人,与原债务人并负同一之债务,仍与债权人继续维持原有债之关系。③债务加入与保证极为相似,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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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的担保仅限于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为自己的债务设定的担保。只有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的财产被设定物权担保,才会使担保债权人获得原本没有的就该破产财产的优先受偿权,进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故他人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物权担保的,与破产公平清偿无关,不在可撤销行为之列。
同一笔债务既有第三人物保同时有第三人保证,实践中被称为混合担保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根据物权优先的原则,一旦债权有包括质押、抵押在内的物权保证,不管该保证来源于债务人还是第三人,其他人保提供者仅就物保范围以外的债务提供担保。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反担保主要在国际贸易、工程承包和资金借贷等业务中采用较多。 (一)反担保的手段有哪些 1、土地、房产反担保 2、企业保证反担保 3、收益权质押反担保 4、车辆抵押反担保 5、商标权、专利权质押反担保 6、股权质押反担保 7、应收账款质押反担保 8、股票质押反担保 9、出口退税款质押反担保 10、设备抵押反担保 11、存货、仓单质押反担保。 (二)反担保措施有哪些 1、存单、汇票、支票、债券质押 2、依法可转让的股份、股票质押 3、仓单、提单质押,保证金,封闭监管账户 4、企业股东或主要经营管理者个人财产连带保证 5、房地产、机器设备、库存产成品(商品)抵押 6、依法可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质押 7、第三方财产或信用反担保 8、公司认定的绩优客户可以自身信用反担保 9、客户提供抵(质)押反担保时必须按有关的规定,在有关部门办理评估、保险、公证、登记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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