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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单位及其人员。不负责任,出具的证...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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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 1、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市场的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指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等;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人员,才能构成本罪; 4、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过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既遂的量刑规定为行为人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罪为特殊主体,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或者单处。单位犯本罪的、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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