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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军人的这一方其他人进行有重婚或者是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其他的人进行同居的行为的、对于另外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遗弃虐待家庭里面的成员的、有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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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问题可以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除非军人的这一方其他人进行有重婚或者是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其他的人进行同居的行为的、对于另外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遗弃虐待家庭里面的成员的、有吸毒赌博等等这些恶劣行为,并且屡教不改的这一些重大的过错的,这种情况下面军人的配偶要求和这个军人离婚,但是这个军人不同意离婚的话,法院就会应该判决驳回这个军人配偶要求与这个军人进行离婚的相关的诉讼请求。《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也就是说,在法律上面对于军婚是有一定的保护性的,只要这个军人没有饭慎重的过错,类似于出轨、吸毒和赌博等等,军人的配偶在这种情况下面要想离婚就必须征得这个军人的同意,不然是没有办法离婚的。
按照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又将“重大过错”解释为:“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由此可见,除非军人一方具有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重大过错的,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而军人不同意的情况下,法院应判决驳回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有观点认为,军人职业虽然具有特殊性。但其本质上也是一种职业选择,赋予他们离婚的特权没有道理。婚姻法对军婚保护的总体思路,就是通过限制军人配偶一方的权利来对军人的额外义务作出补偿。目前对军婚的特殊保护制度否定了婚姻的感情基础,过分追求一种军婚稳定的结果。“但书”条款是在平衡各种争论各种利益的基础上所采取的一种折衷办法,立法的意图是为了既保留对军婚实行特殊保护的制度,又不能忽略对平等、自由、公正等法律价值的破坏。在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情形时,否定其所的特殊权利,阻断其主观意志对配偶一方离婚权行使的限制,但其仍然对军人配偶的离婚自由权造成了侵害。在一般婚姻离婚时以“感情破裂”为标准,但在军人配偶要求离婚时却以“重大过错”为标准,这两个标准的层次显然不同,感情破裂并不意味着要有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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