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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一方不知道对方举债的,申诉书可以载明自己并不知道对谁欠债,并且不知道举债的款项用途,如果能举证不用于家庭生活的,或者超出家庭生活所需要的,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夫妻一方死亡后,生存一方应当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的偿还责任。诉讼时效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债务人配偶对债务人的生前债务承担连带的偿还责任后,在债务人留有遗产的情形下,可以起诉债务人的其他继承人,要求以债务人遗产承担其应当承担的夫妻共同债务的份额。生存一方是否应当对债务人生前所负债务承担连带的偿还责任,需要看该笔债务是否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用于日常夫妻共同生活、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方面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非法债务或者该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且债务人配偶并未在借条或欠条上签字,则无需承担连带的偿还责任。 2、夫妻一方死亡,生存一方应当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的偿还责任。 3、夫妻因共同生活、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方面形成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但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A、双方约定由一方清偿的债务,但是为了躲避债务的除外。B、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任何扶养义务关系亲朋所形成的债务。C、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筹资从事个人经营事务,其收入确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D、其它应认定为一方债务的情形。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26条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7条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33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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