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当事人可以根据责任书载明的有效期内提起上诉。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八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决定责任承担,但不能决定损害赔偿额。 法院认定肇事者的责任,主要依据就是责任认定书。 对于赔偿数额,以受害人的实际支出为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1992年12月1日发布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四项有这样的规定:“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根据这一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如果对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不服,可以举证证明其确属不妥,让人民法院对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不予采信,进而达到“推翻”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目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规定,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是赔偿义务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赔偿权利人主张权利的重要依据。因而,在民事诉讼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责任认定正确与否,往往成了各方当事人争论的焦点,只要当事人对该事故认定不服的,在诉讼中可以提出事故认定不合理的因素,法庭将对事故的责任从证据法的角度重新做出判断。交警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是证据,是一种鉴定结论。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时,法院可以采信也可以不采信。法院对责任认定有异议的,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法院可以将交通事故案件调查材料正本调卷,由法院做出新的责任认定,而不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作为被告出庭应诉。 附:福建出台全国首个交通事故案件审核复核规则 9月13日记者从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该省在全国率先出台了《福建交通事故案件审核复核规则》,该规则即日起实施,规定交警部门以后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实行“三级终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交警支队申诉,支队将抽调专家成立专家组,进行复查。当事人对复查结果还是不服向交警总队提出申诉的,交警总队将从全省抽调专家成立专家组,进行复核。省交警总队事故科科长凌峰介绍,过去因事实调查不清,仅仅以路权、因果关系和安全等几项原则来分析事故原因,可能导致同样的交通事故成因,当事人却承担不同责任。这使人误认为,交通事故处理是交警部门在暗箱操作,谁承担责任是由交警说了算。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只规定交警部门应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依据。对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认定能否进行申诉等没有具体规定,让当事人没有了相应救济渠道,造成当事人大量上访。针对这种情况总队制定了新《规则》,尽力维护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则》第六条规定,审核、复核交通事故案件,应当逐项确认交通事故事实及其证据:交通事故基本情况(包括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气候等);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包括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现场照相及现场勘查笔录是否规范等);调查取证(包括讯问笔录是否规范,获取的证据能否证明案件事实,能否形成证据链);检验鉴定(有否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技术状况、其他痕迹、物品以及现场道路状况等进行检验或鉴定);交通事故原因分析(车辆、行人及其他物体的运行轨迹、运行速度及避让措施等主要事实要件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作出的处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越和滥用职权,是否侵犯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交通事故认定书格式是否规范,对原因表述是否清晰完整等等。《规则》还规定,专家组围绕上述内容对交通事故案件复查或复核后形成《复核(复查)意见书》,载明审核确认的事实、存在的问题以及处理意见。承办单位接到处理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办案时效内重新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从上面内容可知,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及时到上一级交管部门申请复议,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不可贸然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你对以上内容还有其他疑问,欢迎你随时咨询我们,我们将尽快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1)交通事故中的一方必须使用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但对另一方的范围没有要求。另一方可以是与交通活动相关的机动车辆的驾驶员、乘客或行人,也可以是不以交通为目的,但其活动或行为与交通密切相关的其他人。(2)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应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范围内。根据第119条的有关规定,交通事故中界定的道路具体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允许社会机动车辆在单位管辖范围内通行的地方,如广场、公共停车场等有一定公共交通的场所。此外,地方发生的车辆事故不能称为交通事故,但交警部门接到当事人报案后,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事故进行认定,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双方的赔偿标准也可以参照交通事故相关法律法规和解释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3)事故属于交通事故的,必须有一方的车辆处于行进状态,否则不属于交通事故范畴。(4)事故当事故发生在主观上(包括: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至少一方在驾驶或者行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过程中不构成一定的后果,否则不构成交通事故。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51人已浏览
171人已浏览
132人已浏览
9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