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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国家机关,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中央和本市所属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公务用车按车牌尾号每周停驶一天。本市行政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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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国家机关,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中央和本市所属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公务用车按车牌尾号每周停驶一天(0时至24时),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 2、除上述范围内的机动车外,本市其他机动车实施按车牌尾号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限行时间为7时至20时,范围为五环路以内道路(不含五环路)。 3、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1)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2)公共电汽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及大型客车、京B号段号牌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邮政专用车、持有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 (3)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作业车辆; (4)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5)悬挂“使”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6)纯电动小客车(以可充电电池作为唯一动力来源、由电动机驱动的小客车)。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国家机关,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中央和本市所属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公务用车按车牌尾号每周停驶一天(0时至24时),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 2、除上述范围内的机动车外,本市其他机动车实施按车牌尾号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限行时间为7时至20时,范围为五环路以内道路(不含五环路)。 3、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1)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2)公共电汽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及大型客车、京B号段号牌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邮政专用车、持有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 (3)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作业车辆; (4)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5)悬挂“使”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6)纯电动小客车(以可充电电池作为唯一动力来源、由电动机驱动的小客车)。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国家机关,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中央和本市所属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公务用车按车牌尾号每周停驶一天(0时至24时),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 2、除上述范围内的机动车外,本市其他机动车实施按车牌尾号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限行时间为7时至20时,范围为五环路以内道路(不含五环路)。 3、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1)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2)公共电汽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及大型客车、京B号段号牌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邮政专用车、持有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 (3)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作业车辆; (4)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5)悬挂“使”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6)纯电动小客车(以可充电电池作为唯一动力来源、由电动机驱动的小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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