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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和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对申请人的资格、受理申请的部门、审查的原则和程序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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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进口货物需要采取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的,依照对外贸易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有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一)、(二)、(三)、(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货物,限制出口。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出口的,依照其规定。限制出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出口的货物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前21天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可以对特定货物的出口采取限制或者禁止的临时措施:(一)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等异常情况,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二)出口经营秩序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三)依照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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