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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建筑工程合同纠纷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一般依据合同中约定的管辖原则进行。但如果合同中未作明确约定,则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1.这是属于民事纠纷,起诉状内容需要符合法律规定。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工程建筑合同违约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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