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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法律责任,会导致合同无效。按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
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没有在胁迫前提签字,是双方真实意见体现,合同是双方合意签订的,合同就是有效的。签署买卖合同。不需要第三方签字,买卖双方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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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法人要承担法律责任。公司的对外债务一般由其自身承担,但挂名法定代表人有滥用权利行为的,要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违法,挂名法人知情或参与的,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没有在胁迫前提签字,是双方真实意见体现,合同是双方合意签订的,合同就是有效的。签署买卖合同。不需要第三方签字,买卖双方签字就行。和第三方没有关系。
所谓隐名股东,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与隐名股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应当依据其出资形成确定两者的法律关系,但最常见的是委托关系。对于隐名股东的资格确认,理论上有两种学说。一为"实质说",即以实际出资的隐名者为法律股东;另一为"形式说",即以显名股东为法律股东并否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 隐名股东也叫实际投资人,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与隐名股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隐名投资是指投资人实际认购了出资,但是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股票(仅指记名股票)、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等却显示他人为股东的一种投资方式,在这种投资方式中,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的人被称为“隐名投资人”、“实际投资人”或者“隐名股东”,而被个投资公司对外公示的投资者则可称为“显名股东”。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的不同:集中体现在股东资格的认定上,行使权利的便利上。身份认定编辑隐名股东是否会被确认为实际出资人,主要取决于以下方面: 与显名股东间有协议虽然这个协议对于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依然有效。它不仅是隐名股东用来约束显名股东的依据,也是证明隐名股东对于公司实际出资的有力证据。根据上海市高院的规定,如果双方在协议中未约定隐名股东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并且隐名股东也没有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双方之间隐名投资关系将不会被认定,而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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