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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因故意违法而导致国家赔偿的,应当承担赔偿总额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的赔偿费用;因重大过...
赔偿委员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赔偿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赔偿登记表》副本送达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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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径行作出赔偿决定:(一)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二)一审判决有罪、二审判决无罪,且受害人被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受害人被羁押的,或者罪犯实际被羁押的期限超过再审判决确定的刑期的;(四)行使职权的工作人员有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行为,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五)对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财产的决定已予纠正的;(六)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已经执行的;(七)人民法院作出决定,撤销原司法拘留决定、撤销或者减轻原罚款决定的;(八)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原保全裁定,或者减少保全标的物或者标的额的,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规定的除外;(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其在民事、行政诉讼中行使职权的行为加以纠正的其他情形。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费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国家赔偿费用由市、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赔偿请求人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驳回赔偿申请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作答复,赔偿请求人申请复议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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