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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案情简介: 原告:何甲,男,57岁。被告:何乙,男,32岁。 原、被告系父子关系。原告何甲有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上海某郊区的老房一套。2002年,因台风袭击,老房子倒塌。因为原告无力翻修,遂与何乙协商由何乙出资修缮房屋,并保证房子翻修好之后原告能在该房内安度晚年,等原告百年之后该套房屋即赠与何乙。双方慎重起见,签订了一份题为“遗赠扶养协议”的协议书,将上述内容全部在协议中记明。后来,何乙出资修缮了房屋,但是为修缮后的房屋产权登记以及房屋出租等问题,原、被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发多次发生争吵,并且关系紧张。 2003年3月,原告想伤害某区法院起诉称:原被告签署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约定房屋修缮后,被告能在该房内安度晚年,但是现在被告却要将房屋出租,房屋出租后将会对原告的生活带来不便,何乙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的协议,因此要求法院撤销该协议。被告未做答辩。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旨在保证遗赠人能在扶养人的照料下安度晚年,待遗赠人过世后,由扶养人取得赠物的协议。其中扶养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集体组织,如果是自然人则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所以本案所争议的“遗赠扶养协议”不符合该类协议的法律特征。何甲要求撤销该“遗赠扶养协议”,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2003年6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何甲的诉讼请求。双方均为上诉。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否有效?根据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可以签订。扶养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遗赠人、被人基本信息,与被遗赠人、抚养人的关系,并写明个人财产在去世后赠与侄子,写明财产情况,约定侄子的抚养义务,还包括遗赠财产所有权的转移,遗赠财产的保管、管理和维护责任,丧葬事务办理及费用承担,遗赠抚养协议的执行,协议的解除及违约责任以及双方的签名、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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