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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起点是3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贪污罪数额大标准为3万元以上不满20...
与人员勾结,共犯贪污的,以共犯论处,贪污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侦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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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司法机关在对贪污犯罪分子判处主刑时,还应当依法并处没收财产,或者判令退赔。处理案件时,还要积极追赃,不使贪污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到便宜。追缴的公共财物,应退回原单位;依法不应退回原单位的,上缴国库。
1、“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4、“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5、“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务主管、管理和处理公共财产的权力和便利条件。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聘用等原因经营国有财产。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故意编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单位财产,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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