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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拒不履行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作出的决定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通知机构载入行为人信用记录。...
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接受辖区内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二)查处辖区内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案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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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没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市、区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怠于与当事人或者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致使执行工作受阻或者国有资产损失的,行政监察机关应当责令有关部门和机构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对有关机构和部门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强制拆除执行人员应当制作执行笔录。执行笔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当事人姓名、住所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职务等;(二)被执行强制拆除物的名称、地点;(三)强制拆除的时间、过程及结果;(四)执行强制拆除人员、见员签名;(五)制作执行笔录时间。
案件调查结束后,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分别处理:(一)无违法事实或者主要证据不足的,不予;(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通过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并跟踪监管。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按照听证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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