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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提起主体有如下几个: 1、用人单位,即工伤职工所在单位。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且工伤是由于为本单位工作造成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8条的规定,有权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申请人主要包括: 1、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职工因工受到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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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应当向工伤发生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复印件、被鉴定人的病历、诊断证明、检验报告、光片等诊疗资料的复印件;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
申请人应向工作发生地设立区市级劳动力鉴定委员会申请。设区市级劳动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劳动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提交的申请材料:一,《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二,被鉴定人的病历,诊断证明,检验报告,光片等诊疗资料的复印件;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后20日内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工伤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对初次鉴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再次鉴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在工伤职工治疗相对稳定后申请。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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