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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程序是指人民法院采取开庭的方式,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在控、辩双方对证据、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开展辩论的情况下,依法确...
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是: 一、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 二、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三、被告人.被害人陈述,公诉讯问被告人; 4、质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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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称《刑诉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书(状)或者执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第八条规定:“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在七日内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而这个立案审查的时间是不计算在审限之内的。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在以下情况下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申请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二)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真实、不充分,应当依法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判决的。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有错误的,有权提交审查或者指示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有错误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投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二)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真实、不充分,应当依法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判决等行为。第二百五十四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有错误的,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有错误的,有权提交审查或者指示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示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有起诉权的人提起诉讼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时所应遵循的活动程序。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的审理也应遵循第一审程序。 (1)开庭。审判长应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是否公开审判;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名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告知被告人有辩护的权利等。 (2)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控辩双方通过各自举证、发表意见来揭露案件真实情况的过程,是法庭审理的中心环节,具体程序有: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陈述;讯问、发问被告人;核实证据等。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过去时行调查核实,当事人和辩掮,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3)法庭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有、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辨论。 (4)被告人最后陈述。它是法庭审判的必经程序。是指被告人陈述自己对案件的意见或表明自己的认识和态度,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剥夺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权利。法庭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5)评议和宣判。合议庭根据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确定对案件如何处理并作出处理决定,合议庭评议秘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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