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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建设项目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并按照国家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确保处于正常状态。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重要安全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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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一)属于矿山、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高度危险性行业(以下称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在五十人以上的;(二)属于金属冶炼、船舶修造和拆解、电力、装卸、交通运输等较大危险性行业(以下称较大危险行业),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三)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工会组织代表组成,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由从业人员代表参加。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审查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重大安全生产技术项目实施、安全生产各项投入等情况,研究和协调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督促落实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安全生产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发包生产经营项目、出租场所的,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一)发包、出租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方、承租方;(二)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责任;(三)向承包方、承租方书面告知发包项目、出租场所及相关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要求;(四)协调解决承包方、承租方提出的安全生产问题;(五)发现承包方、承租方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及时劝阻,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六)要求高危行业和较大危险行业的承包方、承租方提供相关安全评价报告。承包方、承租方应当服从发包方、出租方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并依法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如实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并通报发包方、出租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生产经营场所及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三)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有预防职业危害的制度、设备和设施;(五)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六)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七)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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