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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财产分割的原则具体如下: (一)男女平等原则。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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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财产分割的原则具体如下: (一)男女平等原则。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1、财产分割原则是以照顾无过错一方为原则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必须以离婚(诉讼离婚或协议离婚)为前提。如果当事人不起诉离婚,仅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那么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那么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也会不予支持。 2、可以主张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1)重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此处同居是指双方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擅自处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 3、离婚损害赔偿承担主体具有过错的配偶,第三者不承担赔偿责任。夫妻双方均具有过错行为,任何一方均丧失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4、主张时间起诉离婚: (1)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时,须在离婚诉讼中提出; (2)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亦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出轨者在婚姻关系中,属于过错的一方。无过错一方的,申请婚姻解除时人民法院和民政部门都应积极的办理,同意这类人员的诉讼请求。在分割财产时,还应照顾这类无过错一方,分配相关的离婚婚姻财产。
军人离婚时这些财产如何分配,必须先分清哪些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各自所有,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配。 1、军人伤亡保险金等财产的分配根据法律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2、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平均值”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 3、军人的住房补贴指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职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这不表示住房补贴是军人的个人财产。这样规定是考虑国家实行住房补贴的目的是确保军人住房,具体到夫妻双方如何处理这部分财产,应由双方约定或按国家的法律进行规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据此,军人的住房补贴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一般应由夫妻平均分配。《民法典》(202 1. 1.1生效)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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